政策解读:东方广场街道关于《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之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政策解读-盈彩网手机版登录
发布时间:2024-11-11 15:08 信息来源: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简称《土地管理法》)的配套行政法律法规,是对《土地管理法》作进一步细化之规定,保障《土地管理法》得以顺利实施的重要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于2021年4月21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程序
在《土地管理法》的制度框架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法律程序。土地所有权人拟出让、出租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提出规划条件,明确土地界址、面积、用途和开发强度以及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求。在此基础上,土地所有权人依据确定的相关要求拟订入市(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入市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在此没有通过设立行政审批事项进行管理,一定程度上凸显了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的服务职能。土地所有权人按照确定的入市方案,即可按照法定程序确定土地使用者并签订合同,之后缴纳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强化政府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方面的服务职能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更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中政府的角色定位,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出租的双方主体为农村集体和使用权人,政府的作用在于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合同方案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等要素进行确认。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土地所有权人应当依据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编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形成书面意见,在出让、出租前不少于十个工作日报市、县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认为该方案不符合规划条件或者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等的,应当在收到方案后五个工作日内提出修改意见。土地所有权人应当按照市、县人民政府的意见进行修改。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方案应当载明宗地的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使用期限、交易方式、入市价格、集体收益分配安排等内容。
三、《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相关权利义务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者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支付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价款,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这是对使用者法定义务的明确;同时,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依法利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可以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这是对使用者合法权益的保障。当然,按照合同支付价款和依法缴纳相关税费是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前置条件。为促进资源高效利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还对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二级市场作出了相关规定,《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明确,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此规定也是对相关各方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保障。
责任编辑:王丽双 复审:丁雪梅 终审: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