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工作,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四个最严”要求和“大食物观”理念,为做好新时代食品安全和营养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食品安全法》《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国民营养计划(2017—2030年)》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对我国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和实施食品安全战略提出了明确要求。
二、主要内容
《细则》共十一章五十四条内容。
第一章总则和第二章工作内容提出了制定依据和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的工作内容和范围。
第三章食品污染与有害因素监测及风险评估细化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有关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等工作内容。
第四章食源性疾病监测报告与食品安全事故流行病学调查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自食源性疾病监测、食品安全事故现场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内容。
第五章食品安全标准技术管理细化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管理、企业标准备案、跟踪评价等相关内容。
第六章国民营养计划和合理膳食行动、第七章营养监测评估和第八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和健康促进工作是根据健康中国建设、合理膳食行动等要求新增的内容,明确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的国民营养计划、合理膳食行动、不同人群营养监测评估及食物成分监测、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科普宣教等工作。
第九章实验室能力建设与管理规定了省、市、县三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具备的实验室检测能力,并对技术培训和质量评价工作提出了要求。
第十章保障措施和第十一章附则规定了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有的必要保障措施,提出建立顺畅有效工作衔接机制等要求。
附表包括1个供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选配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建议清单和1个营养调查现场设备建议清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