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世纪大街快速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长经技管〔2022〕109号
为了公共利益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长春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据长春市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提供的《道路规划条件图》,拟决定对世纪大街快速路项目地块范围内相土地及关附属物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地上物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区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与补偿原则
土地及相关附属物征收与补偿遵循依法征收、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
世纪大街快速路项目世纪大街段(自由大路至世纪广场)、东环城路段(局部)、卫星路段(局部)、南四环路段(局部)、净月大街段(局部)、新城大街段(局部)。
三、征收主体: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四、征收实施单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
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
征收补偿签约期限自发布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
七、相关规定
征收范围公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收范围内的房屋和土地,不得进行下列活动:
1、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房屋;
2、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3、进行分户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其他行为。
八、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人采取货币补偿的补偿方式。
九、补偿标准
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土地及地上物价值给予补偿。
十、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 征收地上物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一、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十二、本方案最终解释权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2年10月8日